江苏公租房租金定为市价7成 三类人群可申请

作者:大港城·如意 2012-12-17 16:43
 解决“夹心层”住房难的公租房,是目前保障房建设中的“重中之重”。备受关注的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日前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正式发布。该《办法》明确了公租房的供应对象、申请办法以及退出 ..
 解决“夹心层”住房难的公租房,是目前保障房建设中的“重中之重”。备受关注的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日前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正式发布。该《办法》明确了公租房的供应对象、申请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。对于大家最关心的租金标准,比起草案中不高于市价八成的标准有所下调,改为“控制在同地段市价的七成左右”。据了解,《办法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。
  保障人群
  3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
  新出炉的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给了公租房一个明确的定义: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,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,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。
  对于可申请公租房的三类人群,也做了详细定义。
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: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,家庭收入、住房状况等符合市、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。
  新就业人员: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,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,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。
  外来务工人员: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,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。
  王如三解释,以前对于新就业人员的概念比较模糊,根据该《办法》,新就业人员是指有本地户籍的。而外来务工人员的范围也很广,涵盖了蓝领、白领、海归等各类没有本地户籍、但有稳定工作的人员。
  7种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
  《办法》也规定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:
  (一)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;
  (二)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;
  (三)本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;
  (四)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;
  (五)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;
  (六)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;
  (七)市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  申请办法
  轮候保障,就近就地安置
  分配公租房,实行就近就地安置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轮候保障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;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则是向用人单位申请,审核后,统一报送市、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。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租房时,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,由公租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。
  房屋来源
  公租房不能交易不能转让
  为保证房源,《办法》规定,公租房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:除了各级政府投资的和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投资的,还包括退出或闲置的廉租房、经适房,闲置的直管公房等。但任何单位不得变相进行实物分房,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租房。
  对于公租房的产权,实行“谁投资、谁所有”,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,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。公租房及其用地,也不得转变用途,不得上市交易,不得分割登记,不得分户转让。与眼下建的大多数保障性住房不同的是,公租房要求有必要的装修,配置基本生活设施。据了解,南京在建的四大保障性片区里,公租房都有统一装修标准,每平方米在500元~700元。
  退出机制
  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~5年
  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公租房的租金标准,要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%左右,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。而此前草案中的表述是不高于市价的80%。对此,有关人士认为,公租房解决的是“夹心层”人群,有别于供给困难家庭的廉租房,价格不适合太低,但高了更不合适。经多番讨论,最终定在七成左右。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下调。另外,公租房并不是一直可以住下去的,它的保障对象是动态变化的。
  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。期满后,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续租。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,并且续租期的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如果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或收入线标准,应及时退出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,如果在公租房所在地自购住房,另租房屋或工作变动,不在这座城市就业了,也应当及时退出。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的,不但要退回公租房、按市价补缴租金,还将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,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。
来自:现代快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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