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家港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知

作者:大港城·如意 2012-12-17 10:00
一、廉租住房保障形式 1、租赁住房补贴: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,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。 2、实物配租: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,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..
一、廉租住房保障形式
1、租赁住房补贴: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,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。
2、实物配租: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,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。当廉租房房源不足时,政府也可以向实物配租家庭提供租金补贴。
3、租金核减: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已承租的住房给予租金减免。
二、申请条件
(一)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可申请廉租住房的租赁住房补贴:
1、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;
2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564元,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元;
3、自有住房、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;
4、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(或者子女)在本市拥有住房,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;
5、申请人年龄达28周岁。
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,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申请人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。自有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名下所有的在本市的自有住房(包括拆迁、转移等已作处置的住房)。计入享受人数的家庭人口户口必须在本市。
(二)符合上述租赁住房补贴条件规定,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可申请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:
1、年满60周岁无子女的;
2、主要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者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;
3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(三)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规定,且在一定时期内租住房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可申请廉租住房的租金核减。
三、申请程序:
1、申请受理采取集中时间受理方式,受理时间为每年6-8月,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管辖的房管所或市房产管理局领取《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》和《家庭收入认定表》(低保户、低保边缘户、特困职工家庭不需填《家庭收入认定表》),如实填写相关内容;
2、申请人户口所在村(社区)、镇民政办、市民政局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《困难家庭收入认定表》上加盖公章;
3、申请人将已盖公章的《家庭收入认定表》和《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》提交户口所在地管辖的房管所(户口在市区的家庭,直接提交市房管局),由房管所对其申请进行初审,随表需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:
①   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;
②   离婚的,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(判决书);
③   家庭现住房产权凭证(现住房为租住他人私房的,提交《房屋租赁证》及租房协议;现住房为租住单位住房的,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);
④   直系亲属(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、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)户口簿、现住房产权凭证。如果直系亲属户口及住房均不在本市,则仅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;
⑤   为低保户、低保边缘户、特困职工家庭的,提供有效《低保证》、《低保边缘证》、《特困证》;
⑥   申请人为年满60周岁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的,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;
⑦   主要家庭成员因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,提供相关医疗证明;
⑧   主要家庭成员因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,提供残疾等级证明;
5、各房管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提交市房产管理局,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复审;
6、复审合格的申请,向社会进行公示,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正式确认享受资格。
二○一二年五月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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