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婚特别规定解读 法律对军人婚姻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?

作者:靴子 原创作者:大港城新娘顾问 来源:张家港结婚网 2013-11-24 14:41
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《婚姻法》,总政 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《军队贯彻实施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》 ..
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《婚姻法》,总政   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《军队贯彻实施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对军人晚婚年龄、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。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,这些规定与《婚姻法》的一般规定相比,也有一些不同之处。

尊重社会

公德的特别规定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,应当模范遵守《婚姻法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未婚同居,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。

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。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。男军人25周岁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。其具体鼓励措施是:双方晚婚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,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。在奖励假期间,工资照发。

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,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,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,由团级以上单位政  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  治审查。

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。现役军人的配偶,应当是政  治可靠、思想进步、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

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。根据《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  治机关负责审批。营职、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、士官、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,由团级单位政  治机关审批。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  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查同意后,填写《申请结婚报告表》作为归档材料;由政  治机关出具《婚姻状况证明》,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。  

义务兵、士官和学员恋爱、结婚的特别规定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,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;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;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,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。值得注意的是,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,是原则上要求。根据《规定》,士官恋爱、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:对孤儿、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,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,由军级以上单位政   治机关批准;在边疆国境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、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,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,符合当地民族政策,由团级以上单位政   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,经师级以上单位政   治机关批准,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,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。

问:法律对军人婚姻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?

答: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,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。这里,除了因军人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重婚或姘居、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外,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。这种保护是为了使军人安心在军队服役,没有后顾之忧。

此外,我国刑法还专门规定了惩治破坏军婚罪(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)与强奸罪(指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、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),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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